【10.1集結案】黎智英等10人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等罪 押後5月28日判刑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5/17 13: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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黎智英等10人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等罪,押後5月28日判刑。(林宇翔攝)

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連同9名民主派人士,涉於2019年10.1國慶日參與未經准許的港島遊行而被控。案件原定今(17日)於區域法院開審,但全部被告於開審前承認控罪。10名被告承認1項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,陳皓桓、李卓人、梁國雄及何俊仁4人另承認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,下午將處理案情,判刑則押後至5月28日。

案件原定今早開審,惟開審前各被告表示承認控罪,法官胡雅文應辯方要求,押後至今午處理案件,各被告之求情則押後至下周一(24日)進行,判刑則押後至5月28日,期間各被告的保釋條件繼續。

本案10名被告分別為陳皓桓(25歲,社民連組織幹事)、李卓人(64歲,職工盟秘書長)、梁國雄(65歲,自僱人士)、何俊仁(69歲,律師)、楊森(71歲,兼職大學教授)、何秀蘭(66歲,退休人士)、吳文遠(44歲,管理顧問)、黎智英(73歲,商人)、單仲偕(60歲,區議員)、蔡耀昌(53歲,社區組織幹事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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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人承認1項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,吳文遠及蔡耀昌另承認1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,其餘8人則獲不予起訴該罪,保留於法庭檔案。控罪指兩人於同年10月1日在香港,分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1個違反《公安條例》的未經批准集結。

陳皓桓、李卓人、梁國雄及何俊仁共4人另承認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,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9月30日,在中環終審法院外,非法煽惑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明知而參與1個違反《公安條例》的未經批准集結。

案中被告李卓人、梁國雄、何秀蘭、黎智英於上月(4月)已就2019年8月18日參與港島「流水式集會」,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兩罪罪成,被判囚8至18個月。

另外,李卓人、黎智英、及楊森則就同年8月31日參與「為香港罪人祈禱大遊行」,承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,被判囚緩刑及即時監禁6及8個月。黎智英及李卓人就兩案須服刑共14個月,梁國雄及何秀蘭被就8.18案被判囚18及8個月,4人今由囚車押解到庭應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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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陳卓欣